2. 分权共有(Tenants In Commom):
在Tenants In Common的情况下,同一个资产的拥有者们可以拥有相同或是不同份额的资产。任何一个持有者都可以将他的份额转让给别人或是作为遗产留给他所指定的受益人。让我们继续沿用前面的例子,假如Mary和Sam不是以Joint Tenancy的方式联名拥有他们的主要住宅,而是以Tenants In Common的方式联名拥有,每人50%的份额。如果Mary在她的遗嘱中写明,她过世后,她对这个房子的部分所有权将留给她和前夫的孩子Frank,那么Frank就可以合法的继承那个房子50%的产权了。所以,Joint Tenancy和Tenants In Common这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当某一个联名资产持有人先过世后,他的份额由谁继承的问题。在Joint Tenancy的情况下,资产自动转到活着的合伙人名下,而在Tenants In Common的情况下,资产会进入离世者的遗产,留给他指定的继承人。如果你们使用联名方式持有资产,加拿大的法律一般会自动默认你们的联名方式是Joint Tenancy,除非你们明确指出这个资产是以Tenants In Common的方式联名拥有,而且写明每个人占有多少份额。 3.你应该使用哪一种联名持有资产:
当我们弄清了它们的区别后,现在我们就可以分析一下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应该使用哪一种联名持有资产的方式更合适了。在以下这些情况下,人们会倾向于使用Tenants In Common的方式联名持有资产:
(1)如果你与一个非近亲关系的人合伙购买投资物业,你当然不希望在你走后,那个物业全部都归到别人的名下,所以一定要使用TenantsIn Common的联名方式。
(2)如果你与以前的配偶生有孩子,而你希望把这个与你现在的配偶联名拥有的资产的一部分留给你和前配偶的孩子,那么你最好与你现在的配偶以Tenants In Common的方式持有这个资产,然后在遗嘱中写明,你走后,由你和前配偶的孩子继承你的份额。
(3)如果每个联名者贡献到这个资产中的钱不一样,而你们希望今后按照你们贡献的比例享有所有权,那你也只能用Tenants In Common的方式联名。鉴于Joint Tenancy的规则不一样,Joint Tenancy经常被用做配偶间持有物业,投资,银行账户以及机动车等资产的方式。由于Joint Tenancy让生者自动继承死者名下的资产,那么当任何一方配偶过世时,资产都会以最简单的方式传交给另外一个在世的配偶。而且,因为用Joint Tenancy方式持有的资产在一方先过世后是不进入这个人的遗产的,所以还节省了遗产鉴定费。
(4)除了夫妻共同持有的房产和其它投资使用Joint Tenancy的联名方式以外,Joint Tenancy在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运用也变得越来越普遍。你也许听说过有些人将他们的子女加入为物业的联名拥有者的做法。这样做的好处与上面提到的那个例子好处相同:其一,省掉了遗产鉴定费;其二,简化了遗产的继承程序。